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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亦佳与程长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亦佳,程长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720号原告:刘亦佳,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法定代理人:张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香,农民。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程长云,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农民。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农民。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亦佳与被告程长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亦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亦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亦佳承担。审 判 员  毛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芹书 记 员  任志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