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苇与张立华、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苇,张立华,马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684号原告:张苇,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第一被告:张立华,女,汉族,1966年9月4日生,现住前郭县。第二被告:马亮,男,汉族,27岁,现住前郭县。张苇与张立华、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岚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