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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邓海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693号原告:邓海明,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桂庄社区杉木冲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46号。负责人:黄立伟。原告邓海明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海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海明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明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邓海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戎 群审 判 员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冯春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