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张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862号原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535960135。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贺显吉,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兴坤(特别授权),云南省永善县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静,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被告张静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理由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旭审 判 员 陈永忠人民陪审员 刘祥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际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