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大杰与林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杰,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4426号 申请人:吴大杰,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明,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杰与被告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林明名下的价值525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明名下价值52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