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六安市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416号原告:六安市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太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7564609G。法定代表人:胡家保,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青山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91047Q。法定代表人:江雷,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六安市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六安市广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桂岁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