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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高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50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强,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满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0时许,被告人高强与被害人陈某回到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环南三村一座某单元的暂住处,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高强对陈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五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高强赔偿被害人陈某2085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强已经赔偿被害人208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0时许,被告人高强与被害人陈某回到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环南三村一座某单元的暂住处,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高强对陈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陈某五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强已赔偿被害人陈某2085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提取笔录、委托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36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辽宁省凌海市司法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高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涛人民陪审员  詹汉高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亚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罪的危险。(四)宣(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