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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69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戈金才,沈金凤,袁小娣,周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责人:江运昌。一审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金才。一审被告:戈金才。一审被告:沈金凤。一审被告:袁小娣。一审被告:周丽琴。上诉人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一审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戈金才、沈金凤、袁小娣、周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卓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缓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并通知卓成房地产公司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卓成房地产公司并未在接到通知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审 判 员 李道丽审 判 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贝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