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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与曹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曹开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916号原告: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梨都小区3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74427046L(1-1)。法定代表人:尹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方,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开放,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安徽华府俊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