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与王泽仲其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王泽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负责人:周广勇。被执行人:王泽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恢复申请,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赔偿款12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00元进行了扣划,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