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永挺与项才松、项加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挺,项才松,项加传,吴海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831号原告:马永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才松,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项加传,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海雪,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马永挺与被告项才松、项加传、吴海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永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永挺负担。审 判 长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章云伟人民陪审员 何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