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永挺与项才松、项加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挺,项才松,项加传,吴海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831号原告:马永挺,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才松,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项加传,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海雪,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马永挺与被告项才松、项加传、吴海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永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永挺负担。审 判 长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章云伟人民陪审员  何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