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鉴诉雷玉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鉴,雷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鉴,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玉琴,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鉴被执行人雷玉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黎郡新宇康景园一栋1412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鉴名下,但因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手续短时间内无法办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