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一组东沟村东50米。法定代表人曹琳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6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570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北京信德基业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张爱华煤款十万九千零五元(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前给付二万元;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余款八万九千零五元)。现该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余款八万九千零五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至9月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档案登记信息及其他权益,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已是轮侯查封,并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不能满足该案全部案款。因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查找,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申报令发出后,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5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士 广代理审判员 李振���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鹏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