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虎与王世军、王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王世军,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世军,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虎与被执行人王世军、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就本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44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