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于永泽与周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泽,周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636号原告:于永泽,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周田宝,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于永泽与周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永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于永泽负担。审判长张国彬人民陪审员石全喜人民陪审员胡木吉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宫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