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魏某与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76年10月6日生,福建省南平市人。被执行人:游某某,男,1968年11月15日生,福建省南平市人。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云01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33400元(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0669元、申请执行费6561元,合计:450630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894元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治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