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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78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灵肖、周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灵肖,周绍辉,金丽君,江福章,虞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7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灵肖,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绍辉,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丽君,女,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江福章,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虞小琴,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王灵肖与周绍辉、金丽君、江福章、虞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灵肖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张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灵肖人民币92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6000元,并支付受理费7984.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1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绍辉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横镇××、××号的不动产,目前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绍辉和江福章所有的在温岭市箬横电镀厂的股权,目前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周绍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3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晓 波审 判 员 蒋 德 忠人民陪审员 周 乐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杰之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