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际付与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际付,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际付,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1号1310室。法定代表人:潘中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谭际付因与上诉人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谭际付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谭际付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际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谭际付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谭际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谭际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