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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百色市黄金公司、宋云才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色市黄金公司,宋云才,杨志华,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5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百色市黄金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菜园村2号。法定代表人:陆治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一审原告):宋云才,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志华,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金辰星河湾*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铭,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百色市黄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志华、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凌除审判员  曲静审判员  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