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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敬男与被告蒋宏、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敬,蒋宏,葫芦岛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854号原告周敬男,女。被告蒋宏,男被告葫芦岛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敬男与被告蒋宏、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敬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敬男撤回起诉。诉讼费400.00元,由原告周敬男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