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敬男与被告蒋宏、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敬,蒋宏,葫芦岛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854号原告周敬男,女。被告蒋宏,男被告葫芦岛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敬男与被告蒋宏、葫芦岛沃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敬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敬男撤回起诉。诉讼费400.00元,由原告周敬男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