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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洪燕与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燕,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燕,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程静,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关于王洪燕申请执行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955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09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955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