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满友与董魏氏、张灯法、张存玲、张存红、张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619号马满友:你(单位)与董魏氏、张灯法、张存玲、张存红、张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魏氏、张灯法、张存玲、张存红、张明明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马满友赔偿原告董魏氏、张灯法、张存玲、张存红、张明明各项损失35123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院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