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2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唐甘谷发电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023号原告: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P。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甘谷发电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甘谷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47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北京安维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