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鄄城县伟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窦云雷等与山东省伯灵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伟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窦云雷,张验振,张腾飞,山东省伯灵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559号原告鄄城县伟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60713320535法定代表人李德顺住所地鄄城县原告窦云雷,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张验振,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张腾飞,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住鄄城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作收(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伯灵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3492327440法定代表人刘长印,公司经理住所地鄄城县凤凰工业园区(原普来特厂区内)。委托代理人张家标,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鄄城县。委托单代理人王景亮(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鄄城县伟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窦云雷、张验振、张腾飞与被告山东省伯灵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县伟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窦云雷、张验振、张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李肃东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