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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宝兴县振兴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宝兴县振兴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382号原告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法定代表人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宝兴县振兴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灵关镇。法定代表人吴文燕,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宝兴县振兴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省宝兴县振兴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00元由原告宝兴县新盛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天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