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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10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程自强与潘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自强,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10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自强。被执行人潘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自强与被执行人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豫0503执10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勇名下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办事处自由路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勇名下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办事处自由路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任 蓉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