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丽珍、许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丽珍,许迪杰,曾广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1234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县审计局隔壁)。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栋,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丽珍,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许迪杰,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曾广坚,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珍、许迪杰、曾广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开德、尹栋及被告刘丽珍、许迪杰、曾广坚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丽珍、许迪杰、曾广坚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51741.30元(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及结清日止利息;2、请求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抵押物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丽珍于2013年6月18日,以经商为由,在原告所辖文昌支行借款230万元。被告许迪杰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被告刘丽珍的146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曾广坚为被告刘丽珍的84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7月4日,被告刘丽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51741.30元,本息合计2651741.3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丽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共同辩称:1、对原告的起诉本金无异议,对借款利息,请求法庭依照法定标准进行认定;2、本案已经设定了抵押担保,应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利息计算表,记载了被告刘丽珍的还款与欠款情况,但计算逾期利息的利率标准超出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刘丽珍于2013年6月18日,以经商为由,在原告所辖文昌支行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款2016年6月16日到期,月利率8.55‰,按季还息,分期还本。被告许迪杰以其名下坐落在洞口××××路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洞国用(2010)第801003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洞房权证所有权证字第××号的房地产为被告刘丽珍的146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经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洞房他证洞口镇字第××号他项权证。被告曾广坚为被告刘丽珍的84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7月4日,被告刘丽珍仅偿还了原告利息66664.35元,尚欠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0153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丽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酿成本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刘丽珍与农商银行所辖文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刘丽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理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55‰计算,既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26‰计算,超过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55‰,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截止2017年7月4日,被告刘丽珍尚欠原告本金230万元,利息301530元(230万元×1477天×8.55‰÷30-666643.50元=301530元)。许迪杰与刘丽珍为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刘丽珍与许迪杰婚姻存续期间,许迪杰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办理借款时,许迪杰与原告自愿签订了抵押合同,为刘丽珍的146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经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证,该抵押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如刘丽珍不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曾广坚自愿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刘丽珍的84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曾广坚应对该部分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丽珍、许迪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301530元及还清日止利息(按月利率8.55‰计算);二、如被告刘丽珍、许迪杰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许迪杰名下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洞国用(2010)第801003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洞房权证所有权证字第××号的房地产(他项权号:洞房他证洞口镇字第××号),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46万元、利息191406元及实现该部分债权的所有费用;三、由被告曾广坚对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11012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0元,由被告刘丽珍、许迪杰、曾广坚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孙容审 判 员 曾广义人民陪审员 肖羽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