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孙世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孙世雄,郑素敏,孙树林,苏晓佳,左文奇,闫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9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南环东路9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理:91131100715891716M。法定代表人:门东。委托代理人:郭龙飞、张宇航,衡水银行职员。被执行人孙世雄,男,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郑素敏,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孙树林,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苏晓佳,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左文奇,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闫春燕,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世雄、郑素敏、孙树林、苏晓佳、左文奇、闫春燕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3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