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恢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鹏涛、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涛,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612执恢724号之一申请人王鹏涛,男,住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30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路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