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8718-8。法定代表人:陈军。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夏履桥镇,组织机构代码:60966133-5。法定代表人:徐仁良。被执行人:徐仁良,男,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瑛,女,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顺鸿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云水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