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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卢希岳、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卢希岳,曹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847号原告:王梅英,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希岳,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曹美琴,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卢希岳、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