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卢希岳、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卢希岳,曹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847号原告:王梅英,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卢希岳,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曹美琴,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卢希岳、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