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8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增福与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福,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8民初700号原告:杨增福,男,1961年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波,男,鸿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华春苑15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杨章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光,男,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顺,男,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元江县因远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元江县因远镇因远村。法定代表人:李俊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用福,男,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元江县因远供销合作社农资一门市,住所地: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38号。负责人:刘建芬,女,1978年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原告杨增福与被告昆明农家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县因远供销合作社、元江县因远供销合作社农资一门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次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6个月。原告杨增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增福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福撤诉。案件受理费9752元(原告已预交4000元),减半收取计4876元,由原告杨增福负担(减交4376元,实交500元)。审 判 长 温春林审 判 员 李田兵人民陪审员 马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晏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