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印象包河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111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661648元、利息46246.82元、诉讼费5440元、执行费9478元,合计722812.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164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722812.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164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