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余平和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570号原告余平和,男,汉族,1952年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泽江,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威,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丹、成振球,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平和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平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平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平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平和负担。审判长 曾文亮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花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