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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萍与被告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萍,王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533号原告:李小萍。被告:王晓兰。原告李小萍与被告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小萍负担。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