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0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萍与被告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萍,王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533号原告:李小萍。被告:王晓兰。原告李小萍与被告王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小萍负担。审判员 潘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