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艺芳与黄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艺芳,黄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090号原告:何艺芳,女,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黄小娟,女,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艺芳与被告黄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艺芳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艺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艺芳撤回对被告黄小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艺芳负担。审 判 员 刁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邓菊花书 记 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