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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松明与张贞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松明,张贞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765号原告:姜松明,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建,浙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贞来,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姜松明与被告张贞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8月2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松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建,被告张贞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松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松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姜松明承担。审判员  陶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芒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