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白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白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8551号原告:余白茹,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白茹诉��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白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白茹负担。审判员 黄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