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宗贵年和陈志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宗贵年,陈志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152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张延成,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华,男,该信用社员工。被告宗贵年。被告陈志庭。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宗贵年、陈志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芸楚????????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