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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宗贵年和陈志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宗贵年,陈志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152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张延成,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华,男,该信用社员工。被告宗贵年。被告陈志庭。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与宗贵年、陈志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彩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芸楚????????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