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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接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接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54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接蕊,公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9日被我院逮捕。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接蕊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接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接蕊醉酒后驾驶×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农安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宋家路北四胡同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接蕊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2.88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接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证人接某证言,被告人接蕊的供述,鉴定意见理化检测鉴定书,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接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醉酒程度高,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接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接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尹春洁人民陪审员  张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