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毛某1、董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毛某1,董某,毛某2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201号原告:孙某,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毛某1,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董某,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毛某2,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孙某与被告毛某1、董某、毛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韩玉杰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