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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3022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贾某,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李俊林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原     维     强{文书日期}代书记员 原     维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