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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迈华申请李肃威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迈华,李肃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迈华被执行人:李肃威申请执行人王迈华与被执行人李肃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迈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