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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伟与赵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伟,赵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6民初1047号原告:焦伟,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告:赵伟伟,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焦伟与被告赵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伟诉称,原告从事箱包生产加工业务,被告从事箱包批发、零售业务,自2013年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现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65800元,要求被告清偿此款,并由被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赵伟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焦伟系箱包加工商,被告赵伟伟系箱包销售商,自2013年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截至2015年10月1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80000元,另收到原告440个包未予结算,为此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同时注明“货款80000元于2016年10月19日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核对账目,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已偿还原告货款29300元,另440个包由被告按单价10元的价格折付价款4400元(10元×440个包),现被告赵伟伟实际拖欠原告货款55100元(80000元+4400元-293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所书欠条及本院所作询问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5100元的事实均表示认可,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551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焦伟货款551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焦伟负担235元,由被告赵伟伟负担1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章定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人民陪审员  姜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笑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