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陈艺坚与刘清寿、厦门富鑫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771号原告:陈艺坚,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雄、叶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寿,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白砂镇大田村小村路***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富鑫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内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302889036C。法定代表人:刘清寿,总经理。原告陈艺坚与被告刘清寿、厦门富鑫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颖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 颖人民陪审员 廖宝珍人民陪审员 陈砚耘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