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5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雷卫东与刘成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卫东,刘成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5490号之一原告:雷卫东,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杰,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兰,女,汉族,1966年7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璐,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雷卫东与被告刘成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