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勇杰与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杰,候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210号原告:郑勇杰,男,汉族,19080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候玉龙,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郑勇杰与被告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勇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郑勇杰负担。审 判 长 ���峻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田 玉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