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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勇杰与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杰,候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210号原告:郑勇杰,男,汉族,19080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候玉龙,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郑勇杰与被告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勇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郑勇杰负担。审 判 长 ���峻审 判 员 高  影人民陪审员 田 玉 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