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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利与徐伟、颜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利,徐伟,颜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江利,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徐伟,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颜忠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江利与徐伟、颜忠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字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利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徐伟、颜忠文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徐伟向江利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借款内的利息下欠19000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颜忠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徐伟负担案件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3185元。但被执行人徐伟、颜忠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徐伟、颜忠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房屋产权证登记,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字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伟、颜忠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利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