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晗昕与蔺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晗昕,王超,蔺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164号原告:王晗昕。原告:王超。被告:蔺金龙。原告王晗昕诉被告蔺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晗昕、王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