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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晗昕与蔺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晗昕,王超,蔺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164号原告:王晗昕。原告:王超。被告:蔺金龙。原告王晗昕诉被告蔺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晗昕、王超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