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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景万民与李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万民,李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景万民被执行人李世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万民与李世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世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952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世民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陕0629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伟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